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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定点审批 审批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 审批对象: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张利洪 联系电话:010-88581349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请企业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且法定代表人(或拟担任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2、具有足够的建设及经营资金; 3、符合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及行业总体布局。 4、申请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5、企业法人条件; 6、书面申请报告; 7、项目建议书; 8、县(市)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标准: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申请表填写规范并满足申请企业条件。 ● 本岗位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标准进行受理审验,通过审验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验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企业的相关权利告知申请企业。 二、审查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与权限:依照标准对申请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所附资料及审查意见提交审定人员。 三、审定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负责人。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参照审查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并提交批准人。 四、批准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参照审定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批准的决定。 五、告知 ●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企业审批结果; 2、制发文本完整、准确有效; 3、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国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企业,予以批准的,将批准意见书面通知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企业相关权利及救济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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