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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 审批对象: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直供用户。 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联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姚佳 联系电话:010-88581162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请企业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生产企业持有国防科工委核发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经营企业持有国防科工委核发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直供企业必须有直供企业代码。 ● 申请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经营或使用单位的书面申请(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及军队系统使用民爆器材,可按其隶属关系由集团或军队总部统一提出申请),包括订购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地点、供货企业等情况。 2、生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鉴章认可的供货企业订货情况(企业已签订的合同总量及执行情况)。
3、买卖合同。 ● 标准:合同规范、有效,字迹、印章清晰,满足申请条件,使用用途正当。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审验买卖合同及申请材料。通过审验的,受理并进入审查程序;未通过审验的,将买卖合同及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企业的相关权利告知申请企业。 二、审查: ● 标准:买卖合同双方企业的资质合法,申请理由正当,合同规范、有效,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明确。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标准对合同买卖双方企业资质、申请用途和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买卖合同、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提交审定人员。 三、审定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负责人。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参照审查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并提交批准人。 四、批准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参照审定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对合同鉴章的决定。 五、告知 ●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企业审批结果; 2、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3、合同鉴章清晰、完整有效。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企业,予以批准的,将经鉴章的合同交给(或寄给)申请企业;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企业相关权利及救济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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