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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员会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 委爆字[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为发挥专家在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中的作用,并对专家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民爆专家库)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爆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民爆专家库专家的产生由各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推荐、由国防科工委批准。 民爆专家库设综合管理组、炸药及其制品组、起爆器材组、工程设计组、机电工程组及安全工程组。 第四条 民用爆破器材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民爆行业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专家的考核。 第五条 民爆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应邀参与民爆器材行业管理的重要政策、法规草案等咨询,提出建议; (二)受国防科工委民爆局聘请,参与民爆器材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研究; (三)应邀承担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成果验收、新产品生产定型等活动中专家验收工作和重大技术、安全项目的认证、评审工作; (四)应邀参与民爆器材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订、评审工作; (五)受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有关安全、质量方面的监督、检查及其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六)应邀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发展战略、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安全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七)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 (二)具有国家认可的高级技术职称; (三)从事安全管理、火炸药、火工品、机电设备、安全工程、工程设计等民爆器材相关专业工作,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所在单位支持其承担相关领域的行业工作,并能够承担其从事工作所需费用。 第七条 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专家申请进入民爆专家库时,应填写“专家推荐表(书面和电子文档)”(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各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八条 大专院校和科研设计单位的专家申请进入民爆专家库时,填写“专家推荐表(书面和电子文档)”(见附件二),经所在单位同意,由两名专家委员会委员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专家推荐表”经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定期报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审批-。 第十条 各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炸物品科研管理办法》和《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组织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成果验收、新产品生产定型等活动中,从民爆专家库中遴选专家承担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从民爆专家库中遴选专家时,组织验收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及专业特点,提出遴选专家人数、职称、专业等具体要求,通过民爆专家库遴选系统随机选出符合要求的专家,经与被选专家本人确认后组成专家组;如遴选到的专家不能参加活动,可重新补选。 第十二条 遴选出的专家应积极参加相关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向组织验收单位说明原因,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对以下情况,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参与了验收项目的相关工作可能会影响评审结果的; (二)拟验收建设项目中的主要技术来源、选用设备和工程设计等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直接关系的; (三)拟验收项目中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技术咨询)、安全质量检测等报告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直接关系的; (四)拟验收项目与本人有经济技术利益关系的。. 第十四条 专家承担验收工作后,专家组组长应会同组织验收单位对专家的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为以下四级: (一)优秀:在工作中能客观公正地评价项目状况,提出的建议对项目改进或防止失误有重大影响,并能积极承担专家组的有关工作; (二)称职:在工作中能客观公正地评价项目状况,提出的建议对项目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并能较好地完成专家组安排的有关工作; (三)基本称职:工作中能发表个人见解,并能完成专家组安排的有关工作; (四)不称职: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项目状况或在工作中未能发表个人意见或未能完成专家组交办的工作。 第十五条对专家的考核结果,应及时通报专家本人,若无异议则由组织验收单位登入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被考核专家有异议的,有权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诉,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应及时调查情况并作出裁决。 对专家组长的考评工作,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考核形式:通过抽查项目验收结论,向组织验收单位、参加验收的其他专家访问调查。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由专家委员会给予奖励: (一)积极参加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活动,且在考核评价中连续累计达到:专家委员会委员五次以上、专家三次以上优秀者; (二)为行业管理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三)专家委员会认为应当奖励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对专家的奖励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推荐为专家委员会委员提名人选; (二)优先推荐参加相关专家活动; (三)在身体健康许可的情况下可将专家聘任年限延长至70周岁; (四)专家委员会给予的其他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警示,连续两次被警示者,由专家委员会报请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无特殊原因累计三次或因故累计五次不参加专家委员会内各项活动的(含遴选推荐活动); (二)工作评价中累计三次为基本称职或二次不称职的; (三)不执行专家委员会章程和决议的; (四)违反《国防科工委民爆器材行业专家委员会行为准则》的。 第十九条 因身体健康及其他个人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或自行提出不再担任民爆专家库专家者,由专家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审批。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委和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从民爆专家库中选聘专家担任有关工作^任务;民爆企事业单位可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从民爆专家库中选择专家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专家的费用支付,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参加国防科工委和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活动,专家的差旅费由专家所在单位承担,组织单位可给予适当补助; (二)参加各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活动,专家的差旅费和工作补助由项目完成单位承担: (三)参加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服务活动,专家的差旅费和酬金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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