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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 QualificationandmanagementforfireworksshowUnit (2010年10月12日公安部发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GA899—201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分级、资质条件及资质证明的申请、发放、换发、降级、撤销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资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4284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2428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分级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5资质条件 5.1 一般规定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2特别规定 5.2.1 甲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50万元; b)近5年承担过的Ⅰ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10项,或者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20项,未发生较大以上燃放作业责任事故; c)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以上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Ⅰ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5项,或者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10项; d)燃放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人,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5人),燃放操作人员不少于3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e)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 5.2.2乙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万元; b)近5年承担过的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10项,或者Ⅲ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20项,未发生较大以上燃放作业责任事故; c)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以上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5项,或者Ⅲ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10项; d)燃放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燃放操作人员不少于2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e)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 5.2.3丙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其中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25万元; b)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Ⅲ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5项; c)燃放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初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燃放操作人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d)有电子控制燃放设备。 5.3 岗位设置 5.3.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设置技术负责人、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燃放操作人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岗位。 5.3.2技术负责人、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应由燃放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5.3.3同一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操作人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5.4岗位职责 5.4.1 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a)组织领导燃放作业技术工作; b)组织制定燃放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燃放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d)主持制定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 5.4.2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a)监督燃放操作人员按照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作业; b)组织处理哑弹或者其他未引燃的烟花爆竹; c)全面负责燃放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d)负责燃放作业活动的总结工作。 5.4.3燃放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按照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进行设备安装、产品装填、线路连接、点火系统检测、点火控制等作业; b)在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燃放技术人员处理哑弹或者其他未引燃的烟花爆竹; c)清理、回收、包装燃放作业剩余的烟花爆竹。 5.4.4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监督燃放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纠正违章作业; b)检查燃放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 c)制止无燃放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燃放作业。 5.4.5 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验收、保管、发放、回收烟花爆竹; b)登记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6资质证明 6.1 申请 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见附录A)。6.2 发放 6.2.1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2.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资质证明编号; (b)单位名称; (c)单位地址; (d)法定代表人姓名; (e)技术负责人姓名; (f)资质等级; (g)有效期; (h)签发机关; (i)签发日期。 6.2.3《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3 换发 6.3.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 6.3.2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放作业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申请。 6.3.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申请。 6.3.4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4 降级 6.4.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在燃放活动中发生一般燃放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 6.4.2被降低资质等级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6.5 撤销 6.5.1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许可实施燃放作业,或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书面告知《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签发公安机关。 6.5.2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6.6 管理 6.6.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按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载明的资质等级进行燃放作业。 6.6.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建立燃放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燃放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燃放作业的有关情况录入烟花爆竹信息管理系统。
说明:申请人应随本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资本、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2.近5年承接的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 3.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4.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5.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参考 文献 [1]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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